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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3號
原 告 馬成歡
被 告 呂同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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