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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2號
原 告 陳宗寶
陳冠綸
陳冠豪
陳哲暘
張亞桐
林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鈺婷律師
林石猛律師
被 告 黃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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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月雲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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