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矚重訴,1,2022081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




選任辯護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
謝育錚律師(法扶)
陳威延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1年1月21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11年4月21日延長羈押2月(另自111年6月17日解除接見、通信之禁止),自111年6月21日再次延長羈押2月。

二、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認有裁定延長羈押之必要:㈠被告被訴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罪、殺人罪等罪嫌,業經本院於111年8月5日以被告涉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罪、過失致死罪,判處無期徒刑。

而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係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重罪。

考量趨吉避凶為人之常情,被告於第一審經判重刑,且依證人甲○○○之證述,被告前有指示甲○○○誣告他人販賣毒品之行為,堪認被告對於司法權之服從性甚低,被告先前設籍之城中城大樓業經拆除,被告雖稱如經停止羈押得以居住於親友家,然亦自承於本案羈押前並未居住於該親友處,不知該親友住處尚有何人居住,故認依被告之情形,限制住居於該親友住處之羈絆性尚有不足,仍有相當理由認有規避司法之逃亡之虞,認有以羈押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等程序進行之必要。

㈡被告雖表示其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然其於看守所內仍有治療之可能,若有急迫需治療之情形,亦得由看守所先行護送醫療機構醫治(羈押法第56條參照);

若被告確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亦非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再向法院聲請。

況被告就其身體健康狀況不佳一事,並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有何因此不宜羈押之情形,自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又被告雖稱希望具保,然始終未提出一其有能力具保之金額,本院無從審酌該保證金額是否已宜代替羈押,自未能以其他侵害較小之方式可替代羈押。

三、綜上所述,本件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事由,爰裁定自111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