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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32號
原 告 蔡佩欣
被 告 李羿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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