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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王永志
被 告 廖全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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