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聲,1236,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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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士鈞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士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士鈞(下稱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同條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4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6罪、編號7至8所示2罪、編號9至10所示之5罪,曾分別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1年7月及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且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0年4月7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14罪,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痛苦程度遞增,及受刑人仍有復歸社會之需要,暨衡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以書面陳述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7年10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291號 110年3月2日 同左 110年4月7 日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7年11月1日 2 恐嚇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7年11月1日 3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11月25日 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3295號 110 年11月17日 同左 110 年12月30日 4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易字第776號 110 年12月2 日 同左 111 年1 月24日 5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17日 6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 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易字第1903號 111年3月16日 同左 111年4月12日 7 參與犯罪組織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3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745號 111年3月15日 同左 111年4月19日 8 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5月2日 9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24日 本院111 年度簡字第498號 111年3月17日 同左 111年4月22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1月28日 10 詐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2月25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3月15日至16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1月9日 備 註 1.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1年1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2.編號7、8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1年7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3.編號9、10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6月。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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