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聲,1267,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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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健瑋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健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健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

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

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裁判意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7至8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

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本件所犯有期徒刑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1)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2至8),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

復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8年2月(計算式:1年4月+6月+1年5月+1年4月+1年2月+1年1月+1年4月=8年2月)。

爰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負責招募車手及收水所犯之詐欺案件,各罪被害主體不同,犯罪時間均密接集中於民國109年3月至4月間,再衡以整體法益侵害程度、受刑人於前案假釋出獄不久後即再犯附表所示各案等情,及受刑人以上開調查表書面陳述請求本院從輕定應執行刑、家中尚有老小等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1日 109年4月12日 109年3月20日起至同年4月15日止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164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073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8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80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109年1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8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80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25日 110年9月15日 110年9月14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6日 109年4月10日 109年4月12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081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91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94號 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29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高雄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620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94號 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1年1月20日 111年2月8日
編 號 7 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5日 備註 編號7至8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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