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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益廷
上列受刑人前因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益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益廷前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8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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