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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宏文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魏宏文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3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8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38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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