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聲,1361,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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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榮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榮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

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非字第2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此所謂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參照)。

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榮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之日期分別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11 年4月15日以110 年度簡字第1770號判決,並於111 年5月25日確定,此有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並非本院,是檢察官應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惟其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搶奪 竊盜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07月23日 110年07月13日 110年0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606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870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4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497號 110年度易字 第895號 110年度簡字 第344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1月22日 110年12月0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497號 110年度易字 第895號 110年度簡字 第344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2月22日 111年01月13日 備 註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66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5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8次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04月05日 110年04月05日 110年04月01日 110年03月15日 110年04月10日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4月11日 110年07月02日 110年02月27日 110年07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3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787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7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 第1257號 111年度簡字 第70號 111年度簡字 第7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1月17日 111年03月29日 111年0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 第1257號 111年度簡字 第70號 111年度簡字 第7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03月02日 111年05月11日 111年05月11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01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5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56號 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5、6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07月28日 110年07月25日 110年0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89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927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 第1531號 110年度簡字 第1770號 111年度簡字 第3759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31日 111年04月15日 111年0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 第1531號 110年度簡字 第1770號 111年度簡字 第37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05月11日 111年05月25日 111年05月06日 備 註 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14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51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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