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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子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子傑因公共危險等2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理 由受刑人戴子傑因公共危險等2罪,經本院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1 公共危險 有期徒刑2月 108/06/04 新北地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048號 109/12/29 110/01/28 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2月 109/11/23 高雄地院110 年度金簡字第89號 110/09/24 1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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