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訴,145,2022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培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000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9050號、110年度偵字第19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培君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