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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培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000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9050號、110年度偵字第19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培君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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