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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鈺堤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365號、110年度偵字第24681號、110年度偵字第26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鈺堤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夏鈺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睿程、陳映齊、黃品翰、陳培宇及相關購毒者等人證述在案,並有相關搜索扣押筆錄暨目錄表、監視器翻拍畫面、截圖、蒐證照片、帳戶交易明細、毒品鑑定書、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租賃契約書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夏鈺堤涉犯販賣第三、四級毒品罪嫌重大;
又被告夏鈺堤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且被告夏鈺堤於前案(毒品案件)緩刑付保護管束中再次涉嫌本案,案發後復與共同被告陳映齊駕駛他人車輛以假名入住汽車旅館,而本案販毒組織有一定之規模,並非臨時起意,被告夏鈺堤並曾實際指示消除同案被告陳培宇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已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夏鈺堤有逃亡之虞,亦有事實足認被告夏鈺堤有勾串證人及滅證之虞,本院審酌被告夏鈺堤所涉販毒犯罪所生危害甚重,且本案遭查扣毒品咖啡包高達200餘包,對於社會治安影響重大,衡量被告夏鈺堤所涉犯罪對於社會危害性之公益維護,以及被告夏鈺堤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本院認若命被告夏鈺堤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之目的,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諭知被告夏鈺堤自民國111年3月8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並由本院裁定自111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夏鈺堤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夏鈺堤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認被告夏鈺堤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人證述及上開書物證在卷可稽,其涉犯販賣第三、四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夏鈺堤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通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辯護人所稱被告前因不想連累家人方入住汽車旅館之逃亡動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仍然存在,以被告夏鈺堤於本件有逃亡之事實,並有企圖透過偵查中同案被告之辯護人掌握同案被告供詞之情形,其仍有趨吉避凶、規避未來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仍有確保後續刑之執行之必要,若僅以命被告夏鈺堤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
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夏鈺堤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被告夏鈺堤應自111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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