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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俊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俊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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