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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鎮榮
選任辯護人 李俊賢律師
湯雅竣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董鎮榮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於審判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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