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附民,581,2024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原 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 告 姜世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案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
至被告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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