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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95號
原 告 林○鎔
法定代理人 林慶雄
陳秀欽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被 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被 告 黃冠雄
林來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陳宜蓁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其他被告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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