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吳孫春霞
被 告 國鉅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寧謙
被 告 朱哲良
上列被告等二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4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