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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王孝祐
被 告 林語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 年度交簡字第25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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