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偉被訴酒後駕車及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志偉(下稱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其中關於酒後駕車及肇事逃逸部分,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傷害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