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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顯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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