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原附民,4,2022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顏君玲



被 告 賴建廷
吳瀅瀅
吳羽翎(原名吳婕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