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禁沒,233,2022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貳伍肆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參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聖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玻璃球吸食器3個、吸食器1組,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再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本件被告於110年5月14日為警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又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6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7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1441號卷第5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3個及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37至40頁)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乃因為前案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從而亦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

準此,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上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3個及吸食器1組單獨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