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禁沒,235,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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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伍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

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7日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232、12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本件於110年3月28日1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故無再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

然此次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9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卷第6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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