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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嘉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肆陸玖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嘉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4日釋放出所,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74、14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本次於110年3月9日22時許施用毒品犯行,為前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25、2294、336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又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3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2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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