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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仲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合計參拾柒點參捌伍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仲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查本案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物,現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644號卷第83頁),足見本案聲請之沒收物之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6日16時許為警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6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本件),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而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後淨重37.38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8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644號卷第7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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