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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檢體用罄,含包裝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怡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本次於111年1月11日為警查獲所涉之施用毒品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2份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檢驗後檢體用罄)、殘渣袋1個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8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65號卷第77頁)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吸食器,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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