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東延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高雄○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伍公克,含包裝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東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玻璃球吸食器2組,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
而本件被告於110年10月19日為警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63號、第2314號、第32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02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1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290號卷第7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290號卷第75頁)為據,足認該玻璃球吸食器2組殘留有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第二級毒品整體同視,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