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禁沒,301,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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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進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進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確定。

扣案之海洛因1包及注射針筒2支,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末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9年1月19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按。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殘渣袋1個,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2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2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57號卷第5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

另上開殘渣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至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警卷第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之。

是本件聲請除漏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就第一級毒品部分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均有未恰,然經核其聲請事實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並逕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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