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禁沒,312,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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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進福(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壹陸壹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進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3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6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之民國111年4月29日死亡,由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字第204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簽呈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3包,合計驗後淨重0.161公克等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4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9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卷第37頁)存卷可佐,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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