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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力宏
蕭啓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力宏、蕭啓宏(下稱被告2人)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2人均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9年度偵字第210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阿爾派股份有限公司ALPINE商標之型號SWE-1080及SPS-410之商品,有竹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089號卷第53至75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尚不因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影響該等仿冒商品之性質。
是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阿爾派股份有限公司ALPINE商標之型號SWE-1080音響 2件 2、 仿冒日商阿爾派股份有限公司ALPINE商標之型號SPS-410喇叭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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