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聲沒,138,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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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16至2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韋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供犯罪預備之物及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47、32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8、16至2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係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1份、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2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4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3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5份(見警一卷第31、36、45、49至50、54、61、70、75頁;

見警二卷第50、61、65至66、75、78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一卷第5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警一卷第84至88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中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

再者,被告雖與商標權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分別賠償一定金額予上開公司等情,有刑事陳報狀2紙及和解契約書4份在卷可憑(見110年度偵字第1247號卷第33至36頁;

110年度偵字第3290號卷第23至27頁),然尚有其他商標權人並未與被告和解,以本案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認定侵害商標權之時間,認諭知沒收扣案之款項,並不會使被告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並無過苛之虞,同併說明。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附表編號9 所示現金,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聲請意旨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5所示之名片、轉調單、進貨單、寄件存根及出貨單據等物,雖與其餘扣案物包裹式記載,亦聲請宣告沒收,然未具體敘明此部分得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

遍觀全卷,並無相關鑑定報告、照片或其他證據足認此部分扣案物品上有何仿冒商標圖樣,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參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進貨交易資料上不會詳細記載品名,所以我也不確定有違法商品的是哪一張單子;

本案查扣之仿冒商標商品,我至今共賣出10件左右等語(見警一卷第5頁、第6頁),是前述扣案相關單據或物品,究係供被告販售本案仿冒商標商品,或係其經營合法服飾販售業務所用之物,實屬未明。

卷內復無其他明確證據足證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5所示物品確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ERME商標圖樣之衣服 1件 110年度檢管字第157號 2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ERME商標圖樣之包包 1件 3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 3件 4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 7件 5 仿冒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商標圖樣之衣服 1件 6 仿冒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圖樣之皮帶 20件(含員警蒐證購得1件) 7 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圖樣之皮帶 15件 8 仿冒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Y-3商標圖樣之衣服 2件 9 現金(新臺幣) 5,000元 10 轉調單 7張 11 進貨單 21張 12 寄件存根 68張 13 名片 20張 14 出貨單據 101件 110年度檢管字第1427號 15 名片 14件 16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圖樣之襪子 4雙 17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 20件 18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圖樣之襪子 5雙 19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圖樣之襪子 3雙 20 仿冒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圖樣之皮帶 10件 21 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圖樣之皮帶 13件 22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 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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