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單聲沒,95,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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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AI YHI BICH NGOC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HAI YHI BICH NGOC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手機1支,因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5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而前開案件所扣得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1支確屬被告所有,且該行動電話係供其與「阿鳳姐」之聯繫下注越南六合彩之工具,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110年度偵字第7506號卷第24至27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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