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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院偵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偉銘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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