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審易,582,2022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