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審金訴,339,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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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嘉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提起公訴(110年偵字第24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嘉祥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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