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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哲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204、8829、8836、11652、11942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31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莊哲綸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追查,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9日14時23分許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帳戶)資料等物,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永豐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告訴人簡文婷、王麗菱、郭思辰、周妤潔、林俊佑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永豐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此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機關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作為詐欺犯罪工具之用,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資料詐取他人財物,且提供存摺帳戶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並逃避追查,竟仍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意,而於110年9月8日15時46分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本案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永豐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內某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告訴人李欣儀、歐玟利、被害人范鶯嬌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永豐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再依集團指示將款項提領殆盡。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嫌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1年7月1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272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有該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35、437、438、439號、111年度偵字第112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本案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雖與前案遭犯罪集團詐騙之告訴人、被害人不相同,然被告係以前述交付本案永豐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則告訴人、被害人雖有不同,然仍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而本案係於111年7月19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19日雄檢信淡(慶)111偵8204字第1119053910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憑,故本案顯係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於程序上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實施詐欺之時間及手法 告訴人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幣) 案號 1 簡文婷 告訴人簡文婷於110年8月22日10時許,透過愛派族交友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夜的美先生」認識,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夜的美先生」向告訴人佯稱:至網路博弈平台輸入資料註冊後,依指示匯款投注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12時12分許,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跨行轉帳2萬5000元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11652號 2 王麗菱 告訴人王麗菱於110年8月間,透過交友軟體IG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遭佯稱:依推薦之網站平台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12時26分許,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跨行轉帳5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11652號 3 郭思辰 告訴人郭思辰於110年6月間,透過交友軟體IG與詐欺集團成員互加為LINE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匯款投資網站平台,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12時21分許,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跨行轉帳3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8204號 4 周妤潔 告訴人周妤潔於110年9月9日14時23分許前不詳時間,透過臉書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馬天陽」之人互加為好友,「馬天陽」向告訴人佯稱:依其介紹網路投資平台匯款後,會有專人教導操作外匯,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14時23分許,在臺東縣○○鄉○○村000號中華郵政綠島郵局臺東3支局,以臨櫃匯款方式,跨行轉帳14萬631元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8836號 5 林俊佑 告訴人林俊佑於110年7月27日17時許,透過交友軟體Lemo Lite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芷晴」之人互加為LINE好友,「芷晴」向告訴人佯稱:匯款跟著她在網路平台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9月9日14時38分許,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下稱合庫網路銀行帳戶),跨行轉帳5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⑵110年9月9日14時39分許,以合庫網路銀行帳戶,跨行轉帳5萬元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8829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李欣儀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1時許,以通訊軟體向李欣儀誆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李欣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0年9月8日15時46分 3萬元 110年9月8日15時51分 2,831元 2 歐玟利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起,以通訊軟體向歐玟利誆稱:可投資黃金期貨獲利云云,致歐玟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0年9月9日13時14分 2萬元 3 范鶯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起,以通訊軟體向范鶯嬌誆稱:可在高盛證券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范鶯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永豐帳戶內。
110年9月9日14時11分 3萬元 110年9月9日14時12分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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