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孫瑜濃
被 告 彭正大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易字第50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遭被告以言詞侮辱,爰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面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有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500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