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審附民,394,2022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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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94號
原 告 黃洪秀琴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鄭曉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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