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易,34,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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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崇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188、189、190、191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9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違反保護令罪共2罪,依序各處拘役伍拾日、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為丙○○之舅舅,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乙○○因所承租居住處所房東不願繼續出租,要求丙○○出資買下,遭丙○○婉拒後,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9年5月5日16時17許、109年5月6日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急診大樓門口,先後以舉牌及派發傳單之方式,散布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文字,而指摘、傳述足以貶損丙○○名譽之事。

㈡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居所,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張貼如附表二所示文章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

㈢乙○○前因對丙○○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109年5月21日以10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2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諭令乙○○不得對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丙○○為騷擾行為。

乙○○於知悉該保護令內容後,仍基於㈡所述誹謗之犯意,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居所,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社群網站臉書,張貼如附表三所示文章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並以此方式對丙○○為精神上騷擾,而違反上述保護令。

㈣乙○○明知高雄少家法院於109年8月4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793、1041號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為:乙○○應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心理輔導(認知偏差、同理薄弱與情緒管控不良之輔導)30週,每週至少1小時等處遇計畫,屆期竟未前往接受心理輔導,迄未完成上述處遇計畫而違反上述保護令。

二、案經丙○○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前鎮分局報告;

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下列引用之證據資料,因當事人均不爭執,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得不予說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對上述客觀事實均不予否認,僅辯稱:㈠上述傳單、舉牌之內容,及臉書上之貼文並不構成誹謗;

㈡當時並不曉得已經有事實㈢所載保護令;

㈢事實㈣所載之處遇計畫沒有公正力,我認為社工之報告不正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經查;㈠以上犯罪事實,已經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而被告對上述舉牌、派發傳單,及在臉書上貼文等事實也都坦白承認,並有下列證據可以佐證:⑴臉書畫面翻拍照片1份(他一卷頁29-32)。

⑵傳單影本1張、現場照片2張、蒐證影片畫面截圖2張(警一卷頁15、17、19、25)。

⑶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份(警一卷頁71-74)。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苓雅分局對家暴相對人約制告誡單各1份(他一卷頁75、77)。

⑸109年度家護字第793、104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暨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高雄市衛生局109年8月19日高市衛社字第10938248300號函、110年6月30日高市衛社字第11036436300號函暨高雄市移送家暴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查核表、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送達證書各1份(他三卷頁3-25)。

㈡被告既是以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急診大樓門口舉牌及派發傳單方式散布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文字;

另從如附表二、三所示文章內容中所載「請你轉貼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大家應熱烈的轉貼分享出去」、「請你們將我的文章轉傳出去」等文字觀之,被告主觀上顯然有將該等文字散布於眾之意圖,應可認定。

㈢刑法為保護個人之名譽,設妨害名譽罪章,對於侵害個人名譽者,科以刑責,用以保護被害人之名譽。

而所謂名譽者,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乃社會客觀上對於個人之肯定與尊崇,以及個人主觀上榮譽感之複合概念。

按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其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行為乃係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誹謗行為,亦即指出摘發或宣傳轉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至於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事項,是否具有毀損他人名譽危險,則應就被害人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就客觀上予以判定;

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

另按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

綜觀附表一至三所示文字,通篇不斷指責告訴人忘恩負義、恩將仇報、喪盡天良、不仁、不義、不孝,自足使人對告訴人產生負面評價,貶抑其人格,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被告所為足以減損告訴人之人格聲譽,自屬誹謗行為。

被告為一智識經驗正常之成年人,對以上遣詞用字之含意理應知之甚詳,被告竟不斷以上述文字指責告訴人,益徵被告對於上開指摘之具體事實確足使告訴人之人格為社會大眾所輕視而貶損乙節確有所認識,仍決意加以指摘,被告主觀上具有損害告訴人名譽之誹謗故意至明。

被告辯稱上述行為並不構成誹謗,自難採認。

㈣附表一至三所載文字中有關「是被告透過某立委關說,告訴人才能當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等情節, 雖經被告提出他與某立委特別助理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證,但據被告於本院陳稱:只是跟某立委特別助理對話,透過立委去關說,並沒有找到立委本人等情(院卷頁28),已知被告僅是輾轉透過立委助理關說,本人並未親自見到立委本人,是以該助理是否確有將被告請託之事告知立委;

該立委是否確實有出面向市長說項,均無證據可以證明,而且告訴人也否認有請被告代為出面關說,所以被告如上之指摘並無證據可以證明其為真實,故此部分並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

至被告對此項事實,聲請傳喚證人莊啟旺部分,因與上述待證事項無直接關連性,本院不予調查。

㈤再者,言論內容縱屬真實,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

而所謂公共利益,乃指有關社會大眾之利益,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

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

查本件告訴人雖是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但從被告所為如附表一至三所載之文字內容觀之(以上㈣所載部分除外),被告指摘之事實或屬其與告訴人間,或告訴人個人私德領域之事項,與一般社會大眾無何關連,與公共利益無涉,自屬「私德」之範疇,不容他人任意指摘或傳述。

從而,本件並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

至於被告指摘告訴人有婚外情緋聞部分,依上所述既屬私德之範疇,故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戴碧慧、吳美玉欲證明其指述為真實,也無詳加調查之必要。

㈥被告辯稱並不知道有事實㈢所載之保護令等情。

經查:被告乙○○前因對丙○○為家庭暴力行為,經高雄少家法院於109年5月21日以10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2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諭令乙○○不得對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丙○○為騷擾行為等情,有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6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在卷為憑(警一卷頁71-74),並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於109年5月30日16時許,向被告當面宣讀該保護令裁定主文內容,也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苓雅分局對家暴相對人約制告誡單各1份在卷可查(他一卷頁75、77),由上已可證明被告於109年5月30日已知悉上述保護令裁定內容,被告空言否認,自不足採信。

㈦被告另辯稱:事實㈣所載之處遇計畫沒有公正力,我認為社工之報告不正確,不具有法律效力等情。

然查:高雄少家法院於109年8月4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793、1041號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被告乙○○應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心理輔導(內容:認知偏差、同理薄弱與情緒管控不良之輔導)30週,每週至少1小時等處遇計畫,有高雄少家法院109年度家護字第793、104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暨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高雄市衛生局109年8月19日高市衛社字第10938248300號函、110年6月30日高市衛社字第11036436300號函暨高雄市移送家暴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查核表、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為憑(他三卷頁3-25),上述民事通常保護令既經高雄少家法院裁定確定在案,本院依法應受其拘束。

被告所辯上情,本應依法於上述通常保護令未確定前,依法提起抗告以求救濟,被告事先不圖法定程序救濟,事後竟空言上述通常保護令之處遇計畫沒有公正力,社工之報告不正確,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不予採認。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散布文字誹謗及違反保護令之犯行均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名譽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評價,為個人在社會活動中之一種重要之生活利益,為使個人名譽不受他人無端之破壞,因之刑法乃設專章加以保護。

而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其所謂之「散布」,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者而言。

另細繹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畫之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

而電磁紀錄是表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現文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猶有甚者,乃電磁紀錄方式呈現文字散布之程度無遠弗屆,危害法益之程度更深更廣,應論以加重誹謗罪,始為適當。

查被告將附表一所示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以舉牌及派發傳單方式散布;

另將附表二、三所示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內容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依上述說明,自屬散布文字誹謗。

二、被告乙○○為告訴人丙○○之舅舅,已經被告陳明,兩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被告故意對告訴人為如上事實㈠至㈢所載行為,自屬對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相關規定論科。

三、是核㈠被告如事實㈠至㈢所示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文字誹謗告訴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所為如事實㈠所示誹謗之犯行,地點相同,散布之時間接續,而且前後兩日所誹謗之內容都相同,足徵被告係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而為之,所以被告接續兩日以舉牌及派發傳單方式散布如附表一所示文字,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罪。

另被告所為如事實㈡㈢所示誹謗之犯行,地點相同,散布之時間雖相隔有半個月之久,但綜觀被告誹謗之內容,可知被告此舉也是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而為之,所以被告多次於臉書張貼附表二、三所示文字,各行為之獨立性也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也僅以一罪論處。

公訴意旨認如事實㈡㈢所示2次誹謗犯行,應分論併罰,實有誤會,應予指明。

㈡被告如事實㈢所示以附表三所示之文字騷擾告訴人之行為,同時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所犯如事實㈡㈢所示散布文字誹謗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㈢被告如事實㈣所示之犯行,則是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所為如事實㈠所示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如事實㈢㈣所示2次違反保護令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至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如事實㈠至㈢所示犯行,還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然綜觀附表一至三所示內容均是一整體言論,具體指摘傳述告訴人忘恩負義、恩將仇報、喪盡天良、不仁、不義、不孝之人,已該當誹謗罪責,自無另論以公然侮辱罪之餘地,一併敘明。

四、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處理問題,無視告訴人之隱私,以舉牌、派發傳單方式,及經由網路通訊軟體以不堪文字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致告訴人精神上受有痛苦,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犯後雖坦承客觀犯行,但否認所為成立犯罪,及被告係因告訴人婉拒其請求,始為本件犯行等犯罪動機,並審酌被告初中畢業、目前無業、僅靠老人年金及女兒每月給付新臺幣5,000元生活,以及本件對告訴人造成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考量被告所犯如事實㈠至㈢之犯行,手段相同,意在貶抑告訴人之人格,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爰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

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一
編號 傳單或舉牌內容 證據出處 1 你忘記了;
當年你沒考上醫生再補習一年後才再考上陽明醫學院。
你忘記了;
你這一年的365個日子,吃、喝、住,都在你舅舅的澄清湖別墅,你舅舅疼你還把日本進口衣服送給你讓你跟同學見面有體面。
你忘記了;
你為了爭取院長大位日思、夜想,多年都輪不到你,你為此還準備提前退休,最後你舅舅才四處奔波終於找到某大牌立委去為你關說,才讓你坐上大位,你忘記了;
你風流成性,你曾經和醫院的女助理及女醫生發生不正常的關係,致使你老婆要跟你離婚,是舅和你母親替你調解,才免得家破人散。
你忘記了;
古日,受人點滴之恩必當湧泉相報,你是堂堂一名博士豈會不懂。
你忘記了?你過河拆橋,殺驢卸磨,鳥盡弓藏,忘恩負義之人必遭天譴。
你不要忘了;
你往日最疼你最幫你的最親的舅舅,如今在走投無路之時,正等待你對他伸起援手,你曾承諾要幫他,如今卻出爾反爾,而你卻狠心的袖手旁觀,見死不救,良心何在?親情何存? 傳單内容見警一卷頁15 2 丙○○院長,忘恩負義,不仁不義,過河拆橋,天理不容,你忘了院長的大位,是你舅舅爭取來的 舉牌内容見警一卷頁17 附表二
編號 貼文時間 臉書貼文內容 證據出處 1 109年5月28日12時31分許 【大哥說故事】【忘恩負義篇】今天要說一件忘恩負義甚於禽獸不如的真人實事:高雄有一家專治精神病的醫院叫“凱旋醫院”,其院長名叫“丙○○”,自小家境清寒,其父親係一名中學教師,早年教師薪水維薄,家中另有母親,姊姊,祖母一家五口全靠這份薪水維生,生苦甚是刻苦。
並且一家五口所住的房子很小,讀書的環境非常差,但他從小聰慧,功課不差,一心立志將來要當醫生,可是當他大學考試卻意外落榜,這時對他的精神打擊甚大,甚至也失去信心要放棄他的理想。
客觀的條件,家中經濟拮据,無法負擔再補習一年的學費,當他在失望之際,他有一位在高雄頗有地位並且富有的舅舅,得知此事,便鼓勵他千萬不可放棄,學費方面全部負責支助他,並且為了使他有一個好的讀書環境,便將他帶回位於澄清湖旁的別墅住下。
在這一年365個日子裡,他的舅舅可說對他疼愛有加,除了學業應需之款,平時的零用也從未讓他缺乏,甚至要和同學聚會,他告訴母親自己一身舊衣粗褲,難於見外而不想參加,他舅舅得知此事,立刻將自己所有的進口名牌衣褲贈送給他。
他喜出望外的去參加同學聚會,返家後喜氣洋洋的告訴他母親,今天全部同學都聚焦在他身上,誇讚他身上的衣服是當時最出名的日本名牌“ARAMIS”,他感到很有面子,從未有過如此興奮,他也非常感激舅舅對他的疼愛。
一年很快就過了,他在舅舅全力支持栽培下,雖然沒考上他的理想學校“台大”,但也考上了“陽明醫學院”,他舅舅鼓勵他說:[進了台大的學生,將來未必就是好醫生,而陽明醫學院的學生,將來也未必不是好醫生。
在他舅舅的鼓勵之下,他便進入了“陽明醫學院”,陽明醫學院隸屬國防部,一切免學費如此也減輕了他母親負擔,但平時的費用以及他母親的生活全由他舅舅在幕後援助。
在此期間,他母親可能被窮怕了,在笑貧不笑娼的錯誤觀念下,卻去山地買賣未成年的女孩,幹起了逼良為娼的私娼,最終仍被警方捕獲未料卻連累了母親,全部移送法院,此罪茲事體大,驚動了他舅舅,在於親情無奈之下,他舅舅運用了他社會的一切關係,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沒多久,他母親卻又幹起了地下六合彩組頭,適逢政府大力掃蕩,他母親被檢官持搜索票到家搜查,被搜到大批簽賭單,在證據確鑿下被檢察官下令收押,她母親一開始不敢讓他舅舅知道,卻跑去找當時的監察委員“朱安雄”和立法委員“吳德美”關說。
未料,一個監察委員加一個立法委員,檢察官卻不賣面子,連交保都不行,這二位高雄大人物卻遇上了鐵面檢察官,你又能奈何他!此時他舅舅人在美國拉斯维加斯渡假,他外祖母逼不得已又求他舅舅回來救他母親。
他舅舅無奈的只好從美國趕回高雄,經打聽之後始找到一名與此檢察官交情甚好的記者出面講情,終於把他母親從牢裡營救出來,但他舅舅卻付了10萬禮金给這名記者,後來又是花錢消災,又讓他母親逃過第二次牢獄之災。
他舅舅為了親情,每次都是託盡人事,不惜重金為他母親解危,但他母親卻是煩事連連,有一天開車在光華路及五福路口不小心撞死了一名榮民,但卻肇逃,她始料未及,車牌號碼卻被路邊的檳榔攤記下交給警方。
他母親卻用了他舅舅的關係,找了三位市議員前往屏東的榮民之家,要和死者的單位和解,但因他母親肇逃引起了榮民之家公憤,今日卻又找了三名民意代表,示威似的要談和解,結果卻被榮民之家轟了出去,弄得灰頭土臉的返來。
榮民之家堅决不和解,要求法官一定要判他母親坐牢,這時,他母就始知滋事體大,不得不又去求他舅舅解危,他舅舅與軍方的關係很好,此榮民之家負責人係一位陸戰隊中將退役,他舅舅後來經由當時的市政府工務局,齊姓局長(原陸軍八軍團中將副司令)出面斡旋。
最終,對方看在齊局長的面上,只賠價了30萬元和解了事,又逃過了第三次牢獄之災,他的舅舅對他母子之恩惠可說恩同再造,多年後丙○○在凱旋醫院也努力的爬到副院長的位子,但是再怎麼輪也輪不到他當院長,在官場上如沒有關係或財力,想要更上一層樓又談何容易。
他只好每日自怨自哀的表示不如歸去,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請,他舅舅得知之後便找了二位大牌立法委員,趁院長出缺,陳菊又離職北上,找了代理市長軟硬兼施硬把他塞上院長之位(依常理規定,代理市長無權裁决一級主管的權力,要由下任當選的市長裁決)。
他的舅舅對他母子可說是恩同再造,不久前,他舅舅因所住的房屋用水電問題,需要買下所租之一間套房,他舅舅的財力一時無法購買便前往找他幫忙(是由他自己購置,並非買給他舅舅,只是借用水電给他舅舅。
)他舅舅於三個月前第一次找他商量,一開始便推托不肯,他舅舅不得已向他求說,希望念在過去舅舅對你的恩情幫忙,况且房子仍是你的房子,不是買給舅舅,後來他像似有念在過去的恩情便答應了。
最近他舅舅和對方賣主談妥價錢便電話告訴他,未料,卻突然又反悔,說他未曾答應,他舅舅再求他,他卻無情的對他舅舅說:[我為什麼要幫你,你自己不會買啊],他舅舅聽了他此言有如晴天霹靂,嘆著,天啊!這是人說的話嗎?他舅舅仍存一分希望,前往醫院找他,他卻拒不見面,並命保全人員不准他舅舅搭電梯,將他舅舅驅離醫院,他舅舅於氣憤之下到醫院門口舉牌抗議,他卻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並且到警察局告他舅舅恐嚇,妨害名譽,欲置有恩於他的親舅舅去坐牢。
世態雖炎涼,五倫雖盡喪,古語:[受人點滴之恩,當湧泉相報]他舅舅對他母子的恩何只點滴,有恩不但不報還要置他恩人牢獄,天理何在?公義何存?此等忘恩負義,恩將仇報的人,真不如畜牲,相信上天也不會饒恕他。
各位朋友,此篇故事如也引起你的共憤,請你轉貼出去讓更多人知道請你轉貼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天下真有如此畜生不如的人,讓社會,大眾唾棄他,讓他無地自容。
他一卷頁29
附表三
編號 貼文時間 臉書貼文內容 證據出處 1 109年6月4日20時25分許 【天理何在篇】前二天,我曾貼文披露高雄凱旋醫院院長“丙○○”對其恩重如山的舅舅不孝,不義之惡行,本希望他能回頭是岸,希望能喚醒他的良知,真誠的向他舅舅認錯。
未料,不但沒有覺悟,更變本加厲的誣告他舅舅恐嚇,妨礙名譽,今日又去家事法庭申請保護令,自己如沒做虧心事,又何必需要保護,就算法官批准給你保護令,但一個人多行不義必自斃,天理昭昭,上天也會收拾他。
一個人最悲哀的是做了違背良心的事,一輩子在自己心裡,時時刻刻惶恐不安,深怕報應隨時會到來,古彥:不做虧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門,如今卻對他年邁的舅舅不但不知報恩,還想致他舅舅於死地,如此喪盡天良的惡行,未來必將會得到報應。
此種不仁,不義,不孝的社會敗類,應受到社會的遣責,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及善良的倫理,風俗,大家應熱烈的轉貼分享出去,讓此種人被社會唾棄,讓他受到應有的罪罰。
他一卷頁30上方 2 109年6月5日14時36分許 【真相篇】我前日揭露了對他恩重如山的舅父,不仁,不義,不孝,的那個畜牲,他的舅舅是誰?現在告訴大家,“他”就是你們尊稱的大哥,“我“。
我昨天還拜那個畜牲所賜,到離高雄很遠的橋頭家事法庭出庭(在高雄郊區本是高雄縣)他去申請保護令,做人千萬不要做虧心事,就不用去請求保護,就是做了虧心事,老天都不會保護你,尤其是不孝,不仁,不義的大逆不道行為,天理昭昭,自然會有報應,而不得善終。
這個畜生不如的人,枉費讓他讀那麼多書,昨天我在法庭考法官,我說:天頂天公,下聯是什麼,法官回答:地下母舅公,這個畜性當場聽了,不知作如何感想?法官也對他說:你不應該跑去警察局告你舅父。
如今他卻違背天理,既然跑去請求民事保護令,又跑去警察局告對他恩重如山的舅父,做到這麼不義不孝,走到這個地步已是情斷義絕,那我這個做長輩的也就不必心軟相對。
從明日起,我會講故事給大家知道,當初他自知身家不清白,來日想要出人頭地恐怕很難,因此他就設法勾引了一個當時在醫界很有地位的女兒,然後再想要始亂終去,還有他母親臨終之前,如何的對母親凌虐不孝,大家静待續集! 他一卷頁30下方 3 109年6月10日21時5分許 【偽孝莫若逆子篇】我那個在醫院當院長的畜牲外甥,當他登上大位之後,都是逆天行事,去年他母親高齡86歲,身體已虛弱到無法進食,最後全身器官已衰弱到只剩一口氣,送到醫院急救醫生認為已無法挽救。
但是這個逆子卻逆天而行,硬要將他母親插管,醫生再三建議,如此只會增加老人家痛苦,對於生命已毫無意義,未料這個畜牲不如的逆子,卻一意孤行,完全不聽醫生及我的建議,讓他母親好走,堅持將他母親插管,表現出一副偽孝態度。
當我每次去醫院探視她老人家,但已無法言語,每次都是老淚縱橫的直摇頭,他那個偽孝的逆子,為了怕他母親會自己拔管,更命醫院將他臨死的母親雙手绑在床架上。
我要求醫生鬆绑,但醫生說需要病人的家屬(兒子)同意始可,如此慘况,真是令人不忍卒睹,我數次向這個畜牲建議,應讓老人家好走,目前情況只是對奄奄一息的老母,多加一種折磨而只為讓人知道,你不惜花費醫療費也在搶救你母親。
未料,這個禽獸不如的逆子卻回了我一句:舅舅,你不要忘了我也是醫生甚至是院長。
至此,我只能眼看著我老姊受盡痛苦而我只能痛心陪著流淚。
時間對快樂的人是渡年如日,而對痛苦的人是渡日如年,我那可憐的老姊被她逆子折磨了整整一年,終於撒手西歸,解脱了那幾無人道的日子,-------待續! 他一卷頁31上方 4 109年6月14日22時42分許 【忤逆不孝如畜牲篇】我那個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當院長的不孝外甥、對於我的恩情、未但不思圖報、又向家事法庭申請保護令、法院傳我需於7月10日、要到法院做什麼處遇計畫審前鑑定。
大哥我一生什麼官司都打過、就是從未打過家事官司、此次拜我那個忤逆不孝的外甥所賜、又多了一個經驗、只是我甚感不明、這個畜牲為何要跑去申請保護令、莫非心虛、否則要法院保護他什麼、保護到何時?到我死了!如果尚有人性、自覺對不起這個舅舅、那就來跪在我面前求我饒恕你、如果仍執迷不悟、你舅舅的脾性難道忘了、上帝也保不了你、你舅舅本有嚴重憂鬱症、又是你的病人、診斷證明書又是你自己寫的。
萬一受不起刺激、做出了什麼脫序行為、那只能怪你這個博士级的醫生沒治好病人、或怪你這個禽獸不如、不孝、不義的逆子、如你母親在天有靈、也會拿拐杖打你這個不孝子。
各位好友、相信你們都有子女、你們的子女如不但不報養育之恩、反而跑去法院告你、你們會有如何感受、我一生最恨不孝之人、烏鴉都懂反哺之恩、而不孝之人不是不如畜牲嗎?你們若感同身受、請你們將我的文章轉傳出去、告訴大家以後“救人不如救蟲”、讓這種不孝之人受到社會唾棄、把他的不孝罪行讓社會裁判、如此、正義、倫理才得以伸張。
他一卷頁31下方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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