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簡附民,277,2022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7號
原 告 郭紋初
被 告 蕭子揚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8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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