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聲,1254,2022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義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義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玖年拾月,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3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附表編號1、4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聲請狀在卷可稽。

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犯罪時間為105年3月底某日至110年4月16日間;

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為妨害自由案件,犯罪時間為107年5月24日、108年8月3日,依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希望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末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均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3月底某日至108年12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2號 110年12月15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36號 111年4月13日 2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5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8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2號 110年12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2號 110年12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2月8日) 3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8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5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2號 110年12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2號 110年12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2月8日)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6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4月至110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5號 111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5號 111年6月14日 備註 編號2至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