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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家逢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家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其中6月易科罰金完畢)、4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8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6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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