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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正昌
上列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正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正昌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年確定,並於民國106年8月27日入監執行,其間因受刑人於107年2月14日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嗣於107年12月6日返監服刑,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8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4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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