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聲,1315,2022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維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哲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哲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8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