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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薏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薏蘋因竊盜等4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謝薏蘋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相同,犯罪手法相似,及所竊取財物之多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10日 111/02/09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746號 111/03/22 111/05/04 2 竊盜 拘役15日 111/02/14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746號 111/03/22 111/05/04 3 竊盜 拘役20日 111/02/16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746號 111/03/22 111/05/04 4 竊盜 拘役10日 110/07/26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197號 111/05/09 111/06/22 備註:編號1-3之宣告刑已定應執行刑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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