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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俐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沈俐伶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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