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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原 告 曾淯聖 (地址詳卷)
被 告 侯琮翔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侯琮翔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判決無罪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故依照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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