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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93號
原 告 楊翕翔
林宜儒
被 告 李仁義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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