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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被 告 林龍杰
釋圓炫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詐欺取財案件(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無罪,是依前揭規定,本案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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